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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燃放爆竹最高罚款500元
2008-11-20 阅读: 出处: 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作者: 编辑: [ ] [发表评论]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贵阳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试行)”通过审定——

私自燃放爆竹最高罚款500元

  金黔在线讯 无证卖烟花爆竹,最高罚款10万元。记者昨日从贵阳市政府获悉,《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近日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规定(试行)》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设置规划作了具体规定,集贸市场、展览会、商场、居住小区、车站等公共聚集场所内不得设零售点;零售点周边30米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周边100米范围内无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

  规定零售点储存的烟花爆竹每箱(件)净重不得超过30公斤。经营场所面积10-20平方米的,存放不超过50箱(件);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不超过100箱(件)。

  违反“禁止销售、燃放摔炮、拉炮、砸炮、打火纸、火箭、地老鼠等经摩擦、撞击、挤压易燃、易爆的烟花爆竹”规定的,对批发经营者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零售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私自燃放的,最高罚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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