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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大厦""花园"不能乱命名
2008-08-30 阅读: 出处:贵州商报 作者: 编辑: [ ] [发表评论]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贵州商报讯(记者 张发扬 实习生 国玺)今后,在贵阳市新建的低于15层的建筑物不能以“大楼、大厦”来命名。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绿地或人工景点面积为总占地面积的30%以上的居民住宅区才能命名为“花园”。这是贵阳市从今年9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地名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的。

    昨日,贵阳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市政府今年的第一号令——《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贵阳市地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新的地名管理办法还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以人名命名地名,不得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地名。同时还规定,不得以著名的山脉、河流名称作为行政区划专名,地名的命名不得使用生僻字、同音字、贬义字以及字形字音易于混淆或易产生歧义的字。同时,今后地名管理中涉及公众利益、城市形象和反映历史文化风貌的重要事项及重大决策,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意见。新建的低于15层的建筑物不能以“大楼、大厦”来命名。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绿地或人工景点面积为总占地面积的30%以上的居民住宅区才能命名为“花园”。

    办法还规定,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竣工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未办理地名命名手续的,从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由主管部门或产权所有者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补办地名命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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